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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標題 |
轉知教育部100年5月10日召開之「研商國民中小學教師擔任家教之規定事宜會議」會議紀錄相關內容。 |
發布日期 |
2011/6/7 |
發布單位 |
人事室 |
點閱次數 |
1787 |
詳細內容 |
一、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規定:「(第4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七)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上開辦法自95年3月13日修正發布後,已明定教師不得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爰請重申教師應遵守上開規定。
二、又教育部91年8月8日台(91)人(二)字第91114997號書函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部分仍維持現行規定,或由各地方政府參照辦理或依地方制度法有關自治事項自行規定,惟受教學生應為非本校學生。」部分,因已不符現行法規,應停止適用,回歸「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辦理。
三、另有關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應比照專任教師不得在外補習、家教,並請學校自行列入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約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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