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初審:
1.審查單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2.初審提名名額:按各直轄市、縣市國小、國中、高中職學校學生數依比率訂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決選送件數基準表如下:
各分組推薦名額(可不足額錄取)
|
國小學生組
|
國中學生組
|
高中職學生組
|
大專校院組
|
臺北市
|
3
|
3
|
3
|
由學校推薦,名額不限。
|
高雄市
|
5
|
4
|
3
|
新北市
|
5
|
3
|
3
|
宜蘭縣
|
2
|
1
|
1
|
桃園縣
|
4
|
3
|
1
|
新竹縣
|
2
|
1
|
1
|
苗栗縣
|
2
|
1
|
1
|
臺中市
|
5
|
3
|
2
|
彰化縣
|
3
|
1
|
1
|
南投縣
|
2
|
1
|
1
|
雲林縣
|
2
|
1
|
1
|
嘉義縣
|
2
|
1
|
1
|
臺南市
|
4
|
3
|
2
|
屏東縣
|
2
|
1
|
1
|
臺東縣
|
2
|
1
|
1
|
花蓮縣
|
2
|
1
|
1
|
澎湖縣
|
1
|
1
|
1
|
基隆市
|
1
|
1
|
1
|
新竹市
|
1
|
1
|
1
|
嘉義市
|
1
|
1
|
1
|
金門縣
|
1
|
1
|
1
|
連江縣
|
1
|
1
|
1
|
合計
|
53
|
35
|
30
|
|
3.初審作業: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推薦後,應組成「103年慈孝家庭楷模選拔會」,依選拔標準所列辦理初審作業(得視需要辦理實地訪視)。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決選送件數基準表」規定數送件,(超逾規定件數者,概予退件,並再按規定件數重新送件,如若逾期則不予受理,並由該承辦單位自行負責)。
(3)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於103年4月8日(星期二)前(以郵戳
為憑),備妥送件彙整表(如附件3)、推薦書(如附件4)、家庭互
動照片表及相關佐證資料影印本等紙本資料,函送新北市新店區
安坑國小輔導處游金治組長收(地址:23154新北市新店區安忠
路36號),信封上請註明「全國慈孝家庭楷模推薦」,以辦理決
選。另請將列冊(如附件3),連同推薦書(如附件4)及家庭互動
照片表電子檔,先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至承辦學校安坑國小(電
(4)初審單位完成送件程序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件或抽換,逾期及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所送之被推薦人員相關資料,無論是否入選,均不退還。
(三)決審:
1.由教育部邀集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組成決審會,並得邀請各初審單位代表列席說明。
2.決審會就各初審單位提報之名單,於103年4月中旬審查決定慈孝家庭楷模。
3.決審會成員迴避之義務,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八、選拔名額:
依國小組、國中組、高中職組、大專校院學生4組,總計選出58名,並得從缺。(各組選拔名額如下表)
組別
|
國小組
|
國中組
|
高中職組
|
大專校院組
|
選拔名額
|
25名
|
15名
|
12名
|
6名
|
九、獎勵與表揚:
(一)獲獎家庭楷模於表揚典禮中公開表揚,並由教育部各致贈獎座(牌)、獎狀及獎學金新臺幣1萬元。
(二)獲獎家庭之優良事蹟經當事人同意者將供作教育宣導。
(三)各初審單位辦理是項業務人員積極盡責者,請本權責予以獎勵。
(四)各校或初審單位所送之被推薦人員,如未獲表揚者,由教育部另致贈入圍獎狀1幀,以資鼓勵;另各校或初審單位亦得依權責,自行依規定辦理獎勵及表揚事宜。
十、經費:由教育部年度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http://moe.familyedu.moe.gov.tw)下載。
十二、頒獎典禮:
(一)得獎名單公告:103年4月22日前公告於教育部家庭教育網站(http://moe.familyedu.moe.gov.tw),必要時得彈性調整公告時間。另同步以電話、E-mail或傳真方式通知得獎人,並以公函通知。
(二)頒獎典禮訂於103年5月6日(星期二)假新北市政府三樓多功能集會堂(地址: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辦理,相關配合事項另行通知得獎人。
十三、其他:
(一)各初審單位對於被推薦人員,在教育部核定前,如發現有不適宜推薦之理由情事發生,應函報教育部取消原推薦案;且最近3年內如有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請勿推薦(各初審單位得請被推薦人員出具切結書)。
(二)自我推薦或被推薦人於審查期間,如有關說情事,得取消其入選資格。
(三)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配合辦理本案,得逕依權責另訂相關作業計
畫。
(四)本計畫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由教育部召開評審會議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