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計畫精神:落實政府免學費教育政策,具體減輕家長育兒負擔,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以下簡稱免學費計畫)比照國中小學生就學免繳學費概念,提供5歲幼兒免學費之學前教育,至低收入、中低收入及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以下同)70萬元以下經濟弱勢家庭,再加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提升5歲幼兒就學機會。
貳、補助對象:依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規定,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本國籍。
二、96年9月2日至97年9月1日間出生的幼兒;或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核定暫緩就讀國民小學的學齡兒童。
三、就讀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的幼兒園。
參、補助項目:免學費計畫的就學補助,包括「免學費補助」及「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簡稱弱勢加額補助)」二種,內容分述如下:
一、免學費補助:
(一)就讀公立幼兒園:入學免交「學費」,每學年最高節省1.4萬元。
(二)就讀私立幼兒園:每學年最高節省3萬元(分上、下學期撥付)。
二、弱勢加額補助:
(一)除免學費補助以外,符合下列資格者,再加額補助雜費、代辦費(不包括交通費、課後延托費、保險費及家長會費)︰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家戶年所得70萬元以下。
(二)但是家戶擁有第3筆(含)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逾650萬元,或家戶年利息所得逾10萬元者,無論其家戶年所得數額為何,均不得申請本項補助。
(三)家戶年所得、家戶年利息所得及不動產,是採計幼兒和父親與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或養父母)合計的總額
三、前二項補助合計,經濟最為弱勢者,最高得免費就讀公立幼兒園,就讀私立幼兒園者,每生每學年最高得補助6萬元(分上下學期撥付);各級距補助額度請參閱102學年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就學補助彙整表(附表1)。
肆、申請方式:依本辦法第7條規定如下:
一、申請截止日︰第2學期為4月15日。
二、學費補助︰就讀公立幼兒園者,幼兒入學時由幼兒園直接減免;就讀私立幼兒園者,由幼兒園於幼兒實際就讀滿一個月後,主動造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請款。
三、弱勢加額補助︰幼兒的法定代理人應在申請截止日前,填妥幼兒園發給的申請表後,交由園方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請款事項。
四、幼兒園應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檢具各學期符合補助規定的幼兒申領清冊及繳費收據等相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伍、補助款撥付方式︰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專人依補助類別,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並於幼兒園報補助申領資料後一個月內,完成審核及撥款程序。
二、幼兒園應就補助款撥付方式以書面通知家長。採預先扣繳者,得免轉撥款項;未預先扣繳者,幼兒園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撥付補助款後,立即轉撥家長。
陸、補助注意事項:
一、就讀私立幼兒園的幼兒,於申請截止日後始就讀達一個月者,園方得於最後造冊時間(第2學期為6月15日)前,依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布的收退費自治法規,所定中途入園收費基準申請「免學費補助」,並至教育部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修正清冊補助數額,倘有小數點者以無條件捨去方式辦理;然逾最後造冊時間的零星個案不再開放申請。
二、補助對象就讀公立幼兒園,且為政府全額補助就學費用者,其受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影響,致停課期間衍生退費情形,其所退費用非屬幼兒實際繳交部分,因此,所退款項應為補助款的負擔機關。惟考量其為少數個案,為利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補助作業,所退費用留於各園該款項項下支用,無須辦理繳回。
三、中途離園的幼兒,其已申領的弱勢加額補助額度,逾該生就讀期間內實際繳交的代辦費者,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的收退費標準辦理補助款追繳事宜,且追繳費用係屬中央政府發放之補助款,爰應予歸還,並至本部全國幼生管理系統修正補助款申領資料。
四、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指補助當年度依社會救助法規定,並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取得資格者。
五、弱勢加額補助所稱「家戶年所得」及「家戶年利息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的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綜合所得總額及家戶利息所得總額;第2學期採計101年度資料。
六、弱勢加額補助所稱不動產,依100年12月7日修正發布的社會救助法規定,所列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個案審核後,得不列入計算。
七、自101年度起軍教人員取消免稅,爰第2學期無幼兒家長為軍教免稅人員需自行檢具101年度全年薪資等相關資料事宜。
八、幼兒父母親居住外國致未有納稅資料者,第2學期需提供101年度全年薪資證明;無工作者以自立切結書認定。
九、因18%優惠存款因素致存款儲金不高,但家戶年利息所得卻高達10萬元以上者,比照其他教育階段就學補助,得由家長自行提具其儲金數額等佐證資料,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個案審核。
十、依本辦法第8條規定,與其他中央政府所定補助性質相同時,應從優辦理,但不得重複領取。與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性質相同的就學補助,每人每學期所領取的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幼兒應繳的全學期收費總額。
柒、各類身分別幼兒申請弱勢加額補助資格認定方式
基於便民原則及簡化補助作業時程,教育部每年分二期函請相關部會提供就學補助所需資料,並先行註記於教育部資訊系統,以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各園進行補助資格比對及辦理申領作業,原則上,家長無須提供資料,但對於比對結果有疑慮,或系統查無資料,或有其他扶養事實,則需由家長自行提供佐證資料,各類身分別幼兒的認定請參閱附表2。
一、家庭狀況為單親者:
(一)認定原則:協議離婚案件為補助申請截止日前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者;另經判決離婚確定、死亡等特殊原因,以就讀時的事實加以認定,並以戶籍謄本等資料為單親的證明文件。
(二)家戶年所得的採計:已約定父母其中一方具監護權,則採計幼兒及具監護權者的家戶年所得總額;若約定父母雙方均具監護權者,則採計幼兒及具監護權雙方(含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的家戶年所得總額。
二、緩讀幼兒經鑑定安置就讀公立幼兒園或私立幼兒園時,申請弱勢幼兒加額補助時需檢附下列資料:
(一)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立的緩讀證明。
(二)幼兒及其父母(或監護人或養父母)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當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幼兒父母一方為無身分證的外籍配偶,採個案審核時需檢附下列資料:
(一)無戶籍一方以居留證號查調的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當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二)有戶籍一方及幼兒的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當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安置於寄養家庭、療育機構、私立育幼機構:就讀公立幼兒園者,以家戶年所得50萬元以下的級距核予補助;就讀私立幼兒園者,以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的級距核予補助。申請補助時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寄養證明文件、療育機構或育幼機構確實安置幼兒的證明文件。
(二)療育機構、育幼機構立案證明文件(寄養家庭免付)。
(三)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幼兒就學(托)費用的書面切結證明文件。
五、由父母以外(如祖父、祖母、姑姑、叔叔等)扶養人照顧者,其申請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時,由實際扶養人檢具下列資料,採個案審核:
(一)監護權或其他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或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或扶養證明文件【社工人員評估證明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如入獄者的服刑證明、失蹤證明者的警察機關證明等)】。
(二)實際負擔幼兒照顧費用證明(如幼兒學費繳納收據、健保、醫療費用收據等)。
(三)扶養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當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02學年免學費計畫就學補助彙整表
實施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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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項目及額度(分上下學期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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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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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加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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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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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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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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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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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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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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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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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戶年所得5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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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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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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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戶年所得逾50萬元至7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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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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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萬2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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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戶年所得逾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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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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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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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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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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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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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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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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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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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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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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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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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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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戶年所得逾30萬元至5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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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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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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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戶年所得逾50萬元至7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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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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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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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戶年所得逾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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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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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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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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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學年的5歲幼兒係指96年9月2日至97年9月1日間出生者。
2、本計畫補助項目,不包括交通代辦費、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費等。
3、家戶擁有第3筆(含)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超過650萬元,或家戶年利息所得超過10萬元者,不論其家戶年所得數額為何,均不得請領弱勢加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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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學年第2學期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各類身分別幼兒認定一覽表
身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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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學年認定方式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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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狀況為單親之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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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單親證明文件(含戶籍謄本,需列印記事欄;或司法單位判決書、死亡證明書等)。
2.具監護權者與幼兒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當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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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父母親居住外國致未有納稅資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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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服務機構出具之全年薪資證明;無工作者以自立切結書認定。
2.幼兒及其父母(或監護人或養父母)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當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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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讀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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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的緩讀證明。
2.幼兒與其父母(或監護人或養父母)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當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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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父母一方為無身分證之外籍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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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戶籍一方以居留證號查調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當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有戶籍一方及幼兒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當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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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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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置於寄養家庭、療育機構、私立育幼機構之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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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讀公立幼兒園者,以家戶年所得50萬元以下之級距核予補助;就讀私立幼兒園者,以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之級距核予補助。申請補助時應檢具下列資料:
1.寄養證明文件、療育機構或育幼機構確實安置幼兒之證明文件。
2.療育機構、育幼機構立案證明文件(寄養家庭免附)。
3.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幼兒就學(托)費用之書面切結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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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父母以外(如祖父、祖母、姑姑、叔叔)扶養人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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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監護權或其他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或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或扶養證明文件【評估證明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如入獄者之服刑證明、失蹤證明者之警察機關證明等)】。
2.實際負擔幼兒照顧費用證明(如幼兒學費繳納收據、健保、醫療費用收據等)。
3.扶養人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當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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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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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表格所需提供佐證資料之採計年度,說明如下:
1.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102學年第2學期係採計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所提供之101年度資料。
2.全年薪資證明:102學年第2學期需提供101年度資料。
3.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係採計補助當年度,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所提供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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