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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標題 |
101嘉義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發布日期 |
2012/4/3 |
發布單位 |
輔導組 |
點閱次數 |
1317 |
詳細內容 |
一、依據本府101年3月27日府社福字第1011603803號函辦理。
二、於嘉義市從事志願服務之志工欲申請獎勵者,應於4月1日
至4月30日填具「嘉義市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並
檢附「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紀錄冊封面/內頁影本及2
吋照片1張向運用單位(學校)提出申請;各校審查合格後
,應於5月31日以前將申請資料彙送教育處。
三、志工服務之單位如跨2個類別以上,原則上由核發志願服
務紀錄冊之運用單位提報,服務時數之核計以本市之志願
服務運用單位為限,服務時數累計自90年1月22日起至100
年12月31日止。
四、本辦法同等次徽章請各校詳予審核,避免志工重複申請。另請轉知志工由低
等次獎項開始申請,若同年度同時申請2個以上獎項者,
屆時表揚將只頒發最高等次之獎項。
請洽志工團團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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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無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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